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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2015年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实施办法

时间:2015-10-16 13:34 来源: 作者:  点击: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3-2015)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改善敬老院设施条件,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工作目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建立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一)保障范围
具有我市农村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我市目前农村五保年人均供养标准:城区(含马鞍山经开区、慈湖高新区)集中供养不低于6440元,分散供养不低于6050元;各县(含郑蒲港新区、示范园区)集中供养不低于4690元、分散供养不低于3460元。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供养标准后,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残疾人补助金、物价上涨临时补贴等不计算在上述标准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动态管理
1.农村五保供养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五保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
2、供养对象实行县(区)、乡(街道)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街道)一柜,一村(社区)一档;市、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六条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彩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
(三)其他资金。
第七条 资金筹措
2015年,农村五保供养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不低于年人均2050元。其中:省财政对62个县及14个县改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年人均1510元给予补助,对其他市辖区按年人均1080元补助;市财政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年人均360元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纳入预算予以解决。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一)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账户。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下达建设任务、制订管理制度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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